立院擴大職權 從最小限度做起

立院擴大職權 從最小限度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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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會新氣象,朝野攻防的重點是該不該擴權?擴哪些權?

爭議的內容包括總統到立法院的國情報告是否一問一答?國會調查權如何法制化,是否應該把藐視國會罪與僞證罪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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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以及透明課責的法治國原則兩個視角來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畢竟立法委員只有一一三席,長期面對資訊不對稱以及資源不對稱等雙重不利條件下,卻要肩負監督全國五十七萬名文武公務員人員的重責大任。

制度上適當賦予立法委員更有力的職權,可望制衡獨大的行政權。但實務上,國會擴權,尤其是擴大調查權,可能發生濫權與舞弊。尤其立法院是委員會中心制,有爭議或有油水的案子,進入委員會之後,可能發生少數委員壟斷、關說、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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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橫跨各黨派的六位立法委員集體收賄,涉及SOGO經營權,被媒體形容是「立法院史上最大貪污案」。當時立法委員沒有調查權,都可以運用質詢和審查預算等手上的權力,濫行關說施壓。未來若賦予更大更多權力,誰來制衡立法權?

筆者曾經在美國白宮與國會山莊採訪五年,實際全程聆聽與報導多場聽證會。實務上,美國國會的調查權來自一七七六年美國建國以來行政權與立法權高度碰撞與妥協的結果。全盤照抄美國的制度,其實是空談與不負責任。

試想如果未來的政治生態行政權與立法權都由同一政黨掌握,則蔡英文總統任內長期出現的行政權怠惰傲慢與立法權的屈從護航,極可能重現,甚至變本加厲,實在不是民主之福。

二○二四年總統選舉當選人的四成得票率以及立法院的朝小野大,具體反映了人民對於執政黨的高度不滿意。囿於現階段制憲不可能、修憲難度太高的現實環境,立法諸公只能穿着衣服改衣服,也就是「最小限度的強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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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明定高階文武官員的任命聽證會,新增當事人僞證罪(但不處罰保持沉默,這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以及增訂禁止反質詢,授權主席驅逐該官員出場並移送監察院規定。如果最小限度的強化規定實施成效良好,日後民意自然會支持大幅度的改革。

至於公民團體的外部監督,包括口袋國會以及公督盟,分別都有評鑑立法委員的機制,更應該鼓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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